根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与裁决。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3、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