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了广播电视台播放出版的录音制品,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