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要在哪里办理

更新时间:2024-09-27 17:50
出生证明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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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出生证明要在出生的医疗机构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人,携带婴儿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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