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购买本市二手住房; 5、按年还商贷提取; 6、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7、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二、非住房类 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