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谁

更新时间:2021-02-08 10:03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谁
梁广宙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
梁广宙
律师解答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且其订立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失的,该第三方也具有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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