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9-27 19:10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匡积满
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
匡积满
律师解答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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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要件指的是什么,主要有哪些要件?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 客体要件:国家对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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