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的第384条。所谓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从该法条的规定看,挪用公款罪这一罪名主要有以下特征:
从该法条的规定看,挪用公款罪这一罪名主要有以下特征:
1、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表现为以下方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从宏观的方面讲是指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从微观的角度上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