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专利权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通常应约定以下条款:
(一)合同名称或项目名称:应具体的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
(二)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专业性的术语,准确地、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同时还要描述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以及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
(三)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四)上述专利的专利实施情况,如果有实施许可,还要载明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载明转让方是否要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等。
(五)技术情报资料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专利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想要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所必须的其它技术资料。
(六)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合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
《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