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