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并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女方手中持有的离婚协议书和股权凭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08-11-09 11:40:48
问题描述:
一对夫妻在五年前离婚,离婚的时候双方达成协议:全部家庭债务归女方承担,男方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权利归女方所有。(此股份是十年前以男方的名字加入的,离婚前属于共同财产。)五年前离婚的时候,公司经营濒临破产。但现在,公司增值,并且转卖给别人,进行股份结算,原来的股份已经增值几十倍。男方现在借口以下几条认为当时的股份转让无效:(1)根据公司法某条规定:股份转让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可以转让。当时并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字不允许变更,现在名字还是自己的,所以,结算全部资金也是自己的。(3)法院无权判决股份权利的所有,股份和公司有关,法院无权判决。 现在女方手中持有离婚时
现在的问题是,女方手中持有的离婚协议书和股权凭证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公司方给的回答是要想拿走结算资金必须男方的亲手证明,有这个必要吗?要知道男方也想要钱,所以是不可能自愿出示证明的。女方怎么样才能得到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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