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判决要求变更房屋产权等同与产权过户吗?
更新时间:2008-11-10 14:27:23
问题描述:
案例:男方在与女方准备结婚前将自己购买的房产写上了双方的名字,共享房产,也就是婚前赠与。后来因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男方诉至法院以赠与条件未成立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该房屋全部的产权。法院判决支持男方诉求,撤销了婚前赠与并将房产全部判决到男方名下。现男方持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书到房产局要求办理将原共有房产证更名到自己一人所有的手续。但被房产局告知只能按等同将女方所有的房产转移过户到男方的情况办理并相应交纳各种税费。
我认为这不合理。因为:
1 根据法院判决,男方的婚前赠与已经被撤销,婚前赠与无效,因此女方已不占有该房产,虽然原来房产证上是双方名字,但法院判决书效力高于房产证,原共有房产证也因此已经被登报注销,该房屋现在是处于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状态。而在法院判决后,女方根本就不再占有该房产,又何来过户一说呢?过户是一方所有的房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在转移前房产是归出让方所有的,转移后归承受方所有,这才是过户。而本例中的情况是转移前该房产就已经全部归属男方所有,问题是原共有房产证与现在事实不符,所以应该是重新办理正确的房产证(更名)而不是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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