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该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09-05-07 15:15:48
问题描述:
请问《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书无效: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违法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未签名或者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的。
请问、一、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是否指鉴定人签名的同时必须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
二、鉴定人未签名或者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鉴定书无效。请问鉴定人没有签名但是盖了司法鉴定人名章,鉴定书有效吗?鉴定人已经签名但是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鉴定书有效吗?还是鉴定人在签名的同时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鉴定书才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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