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如何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9-05-03 14:17:10
问题描述:
某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曾获两次减刑,并被评为监狱和省级两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期间获得四项实用新型发明国家专利,并取了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我们是该服刑人员的亲属。我们认为,该服刑人员的情况符合《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的规定可以确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而“应当减刑”。
经咨询,给予答复的律师中多数律师答复,此种情况 “应当减刑”。
但相关部门以“该发明专利没有产生社会效益”为由而未予认定“重大立功表现”。我们认为他们的答复于法无据,不能认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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