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即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我能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吗?
更新时间:2008-11-05 14:51:44
问题描述:
由于仓库管理人员的失职,没有按流程作业发错原材料。我没有按流程核对物料造成生产原才料的用错。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折合RMB10650元),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小项为由,在没有任何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即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与2008.1.1签定合同,有效期至2012.12.30)。给予仓管员警告的处分,我觉得公司这样的处理结果对我来说不公平,因为我们是连带责任。而且公司的雇员手册并没有明确规定因雇员工作的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多少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即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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