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获国家发明专利是否应当减刑?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是否还有其他附加条件?
更新时间:2009-04-30 21:37:24
问题描述:
某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曾获两次减刑,被评为监狱和省级两级改造积极分子;改造期间获得四项实用新型发明国家专利,并取了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1. 获得新型发明国家专利,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是否符合《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的规定?是否可以确定为“重大立功”而“应当减刑”?
2. 除以上法律规定之外,对其发明专利是否还必须要产生社会效益?是否还要看其发明专利是否对国家有重大贡献?是否还要看其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有多大才能确定“重大立功”而“应当减刑”?
所谓的“社会效益”“重大贡献”“技术含量”将如何裁量?法律的弹性不是太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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