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是否有权扣除担保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
更新时间:2009-05-02 10:57:54
问题描述:
贾某通过担保公司向*行贷款购车,并与农行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是4年。
贾某于2008年6月提前还完款。
2008年7月担保公司通知贾某取回履约保证金及还款保证金;当贾某来到担保公司,被告之拒付此款,理由是贾某违反了《担保合同》中的规定(即出现一次晚还款,全部扣除)。
具体:2007年 11月8日担保公司通知我,*行还款日已改为11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存晚了,被迫交了本金和滞纳金;第二次是2008年的6月16日,担保公司又说还款超期了,贾某6月18日到担保公司交了本金及滞纳金。
两次超期还款:一个是07年11月,一个是08年6月份,在农行提供的还款清单中,没有看到高额的滞纳金。况且作为银行没有书面通知,补充说明已更改还款日。如贾某与农行签订的合同中,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的还款日是每月20日。从法律上讲,我们三方是平等的,那么甲方(银行)善自改动还款日,未经乙方(贾某)的确认签字,是不成立。所以两次还款均未超期,丙方(担保公司)没有权力扣除贾某的滞纳金和还款保证金,还有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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