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补缴社保
更新时间:2009-04-24 15:38:50
问题描述:
我是2000年被某劳动局下属单位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聘用至今。我每年和单位都签订的有劳动合同。单位从2008年开始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缴纳的比例为我个人和单位按各50%。今年3月10我因1、单位2008年以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金;2、单位2008年没有足额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单位现在按当地每月最低生活费520元,给以经济补偿,10年共计5200元。并告知不应该给我补缴2008年以前的社会保险金(单位领导解释:这个单位是事业单位,2008以前没有向上级部门申请招聘合同工的资格)。请问律师:1、单位不给我补缴2008年以前的社会保险是否合法。2、单位给我的经济补偿是否合理。3、劳动局本身就是执法部门,我又就职于下属单位。请律师解答并支招,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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