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土地有什么明确的赔偿标准吗
更新时间:2009-04-22 09:49:42
问题描述:
1999年在福建省. 福鼎市.龙安开发区 买的地(就是造房用地),后来当地政府需要征用土地建设码头,事隔10年政府即不让卖也不赔偿,只说会处理,按照政府处理方法是99年当时买地时所花的钱算利息(1.2分算)(但是利息不是从1999年开始算,而是从2006年开始算) ,土地已经被占用了但是补偿问题现在还没处理.
请问律师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1.请问政府征用土地建设码头有什么明确的补偿吗?
2.当地政府发出通知 而且土地以被占用后有规定多少时间内可以得到补偿呢?
注;此土地为造房地基。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