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的押金吗?
更新时间:2009-04-21 08:41:57
问题描述:
我是在2007年11月16日和朋友一起租赁了一家宾馆的餐饮部来经营,在2008年12月左右就和该宾馆的其中一位负责人口头提出了不愿意继续经营,而且也将租金只交到了2009年2月15日,但是他们也没有和我们说,他们不同意我们提前解约。到了2009年2月10日我们去找宾馆的法人,他说不知道我们提出解约,说要是想提前解约要以书面的方式,而且说要我们3个月以后才可以退出,还必须承担这3个月的房租。后来我们也写了一个书面的文字交给了他,但是我们的要求是做多是2个月的期限,应为我们一开始除了交给他们租金外,还交纳了10万元的押金,那也就是说,最后这两个月的房租会从我们的押金里扣除,然后他们又给了一张回复,说要三个月以后我们才可以退走,这3个月所产生的费用全部从押金里扣除。但是我们一开始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并没有说明提前解约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说明提前解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现在我们要求他们来进行移交,可他们说移交可以,但是租金要算到5月15日,也就是说扣除2个月的房租,剩余的部分不会退给我们。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们把剩余的押金退给我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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