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9-04-23 16:51:07
问题描述:
2004年7月我和前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揭了20万。手续是我前妻去办理,房子写她的名字。其后我们的关系不和,2004年9月分居,2005年诉讼离婚,2006年1月20日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判房子和女儿判归我所有
2006年1月26日,我去法院申请执行房子过户,银行不同意办理,房管所则要求法院和银行同意才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法院叫我撤回申请
今年2月,我和现任妻子去房管所查询时,发现房子在2007年6月被前妻以前所在的佛山广福电信公司以“其侵害公司财产”的理由查封了。经了解,我前妻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期间,没有把销售手机的货款交回公司(注:我和家人没有得到相关利益)
2009年2月我向法院递交了重新执行离婚判决书的申请,法院受理了,同时向法院申请房子解封
3月24日,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广福电信公司的主张作出裁定:此房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房子不属于我本人所有,视情况进行拍卖,以偿还广福电信公司的债务。
法院这样裁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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