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09-04-17 08:16:23
问题描述:
案情:
张某,系某县副县长。2004年与自己的两名亲属共同投资在该县建三星级酒店,投资比例为:张某51%,其余二人各24.5%。为筹集建酒店资金,张某利用分管本县劳动就业工作的便利条件,以该酒店的名义向县就业局提出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70万元申请,就业局领导明知该酒店不符合贷款条件,但考虑到张某是分管副县长,并且在酒店参股,因此同意了贷款申请,张某也在贷款审批表“县政府审批意见”栏内签署了“同意贷款70万元”的意见。之后,金融部门根据上述的审批意见,给该酒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70万元。此款贷回后抵顶了张某的投资款,即股本金。2006年,该酒店按小额贷款贴息的相关规定,委托出纳员从县就业局领取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5.3万元。调查中,张某及酒店的另外两名股东和出纳员一致讲,此贴息款用于酒店支出,但酒店账务没有记载。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定性?
注: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的专项贴息贷款,财政出资做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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