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和复议申请问题
更新时间:2008-11-03 11:20:23
问题描述:
乙公司曾于2004年以甲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该案件因乙公司没有交纳诉讼费,被案件受理法院最终按照撤诉处理。甲公司于2006年8月向注册登记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组清理的甲公司财务帐中没有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有业务关系以及乙公司是甲公司债权人的记载,因此没有通知乙公司申报债权。破产案件于2006年12月终结。2008年1月乙公司就上述债权再次以甲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追索债权,并于2008年4月就甲公司破产案件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出异议和复议申请,认为甲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符合破产主体,其破产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情况,乙公司的债权在2004年起诉并被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时,并未被依法确立。甲公司破产时甲公司的财务帐也没有关于乙公司是债权人的记载,在甲公司破产案件已经终结一年多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对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提出异议和复议申请,此时乙公司的身份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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