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中的执行程序违反鉴定通则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09-05-08 13:21:11
问题描述:
那么这样的鉴定报告还有效吗?
法院仍然按这个报告的倾向性结论进行判决,在二审的时候,法官也说除非这家鉴定机构自己出具自己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文件,才能重新鉴定。不然还是维持原判。
我提到,倾向性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说,那么按照什么作为定案依据呢?如果否定鉴定结论,对方也会有意见。
我该怎么办?因为鉴定的方法和流程都违反通则的有关规定,司法局也去上诉了,但司法局说他们只能把这些疑问让鉴定机构做出解释,但不能对鉴定的结论做调整。
我该怎么办才好,恳求,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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