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足第五指坏死需观察”病历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整形科住院治疗。2008年8月在医院的追逐下迫不得已出院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我们都知道在住院治疗后出现此等病状应当是谁的责任
更新时间:2009-02-24 19:42:05
问题描述:
我哥于2008年4月22日以交通事故以“右足表面皮肤坏死”,“右足第五指坏死需观察”病历在自治区人民医院整形科住院治疗。住院后其后进行两次手术(“右足表面皮肤移植手术”,“右足第五指切制手术”)进行完第二次手术后便出现高热,抽筋,乏力,呕吐等持续有一个星期,整形科方面却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008年5月5日出现呼吸困难,病情恶化后转送“特诊病房”抢救性治疗1各月,后诊断为“感染性休克”,“代谢中毒性脑病”。。。2008年8月在医院的追逐下迫不得已出院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10月15日进行鉴定,10月31日提交结果为“此不属于医疗事故”。在次情况下我们一家人不知该怎做,该哪方向寻求。。。我们都知道在住院治疗后出现此等病状应当是谁的责任,但事实面前。。。我们呼唤真理!!!望各位律师给予我们援助只手,指明前方路!!!我们会以真诚答谢各位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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