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根河市棚户区改造
更新时间:2009-05-04 11:34:05
问题描述:
棚户区改造,把我们的房子(十栋砖瓦结构平房)也规划进去,但是我的房子,不是棚户房,政府说是征用了我们的房子,一并改造。因为我们的地理位置优越,买房时价格就要高很多,房屋质量也比较好,其中部分房屋经过装修,所以房屋价值要高于被改造的棚户房,但是现在的改造情况是按面积来计算,具体方法是:砖瓦平房,一平方换一平方的楼房,棚户房一平方换一平方的楼房,另外每平方加200元,但是由于棚户房面积比较大,所以出现了一中情况: 几千元的棚户房,只要在缴纳1.3万元后,就可以住进65平方米的楼房,而我们的砖瓦房(价值3到4 万元),多为40平方米,所以只能换45平方米的楼房,如果想要 65平方米的,要另加25平方米的钱,约3~4万,同样住65的楼房,成本要高出很多,约为7万元左右,这样的价格,在我们这里差不多可以买到65平方米的商品楼了。所以我们觉得政府这样做非常不合理,但是政府部门,以国家改造棚户区为理由,执行他们自己定的标准,我们想知道,政府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征用我们的房屋如果造成间接的财产损失,应不应该给我们赔偿?政府有权以棚户区改造为由强行拆出我们的房屋吗?如果我们不同意拆房,触犯什么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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