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案已过诉讼时效。还是收钱,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09-04-07 11:15:12
问题描述:
2002年12月,原告出工伤于医院住院治疗至2004年4月。原告委托被告代为领取除工资外发放的一切财务及福利待遇。2009年1月原告得知单位于2003年7月发放电话押金一千元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称没领取该款。原告2009年2月5日通过矿纪委、财务科及本单位查知该款于2003年7月被被告签字领走。于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不承认领取并写出证明:原告电话押金钱不是我所领,如查出是我所领,愿付一切法律责任。至单位面对经办人及签字表被告承认钱被领走,被告信口说钱已给原告,从此咬定钱已给原告。原告诉讼至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证据:1被告出具的上述证明2被告签字的领取单3单位出具的电话押金被原告于2003年7月由被告代为领取的证明。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辩论中,被告律师争论:1此案已过诉讼时效。称该款发放为公开的,原告应该知道此事。2没有原告出具的收条,称时间长,收条不可能保存这么长时间,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称原告不可能给被告打收条。原告称:1原告在此期间住院治疗,不知道此事,有住院单据为证。2原告无论是借钱还是收钱,超过30元必定打条,在矿上是有口碑的。咨询专家:此案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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