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是否和交警存在口头合同,是否能够起诉交警赔偿损失,赔偿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09-04-01 19:44:30
问题描述:
我是某停车场的法人代表,从05年开始,开了一个停车场,主要业务是交警扣押的违章车辆停放,车辆保管费是停车场的收入,停车场用地原是公交公司的,后交警与公交公司签订和约,租用此地,我通过关系,在这块地上做停车场用,我与交警方面没有任何和约,但是公交公司土地租金是停车场出的钱,08年交警领导更换,在没有任何条文下达的情况下,单方面中断向我车场停放车辆,导致没有任何收入,我被迫借钱缴纳停车场运营费用、场地租用费,惨淡经营,现在停车场里还有1000多辆摩托车、汽车
08年6月,交警公示把我停车场内的车辆做报废处理,交警想把车子挪走,但是确不肯赔偿一分钱,由于从中断停车场业务到公示报废中间有半年多时间,这段时间我一直对这批车的安全负责,所以我要求交警赔偿这些停车费用,这些车停放已有许多年限,统计了一下,要全部按照停车时间来算的话,停车保管费有200多万,交警以没有签订和约为由,拒绝赔偿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违章车主缴纳罚款后持交警出示的放行条来我车场,核对后方可方形,也就是说,有实物证明我车场与交警是有车辆托管关系的,并且也具有工商局的收费标准,各方面证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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