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可否取保候审?如果可以需要什么办理手续?
更新时间:2009-03-28 11:56:12
问题描述:
我的朋友在慈溪酒吧寻衅滋事后,在余姚被捕,因在福建有重大案件被送往福建关押。当时我并不在场,却有2人说我也参与其事,而这天我是在老家,随后我家人应律师要求找到当时和我在老家的前女友和一位朋友,当天我还带我前女友去过家中吃饭,我妈妈和前女友都进行了审问,我的朋友也到了公安局,因他是被取保候审还是什么原因,公安没有审问他。随后案件到了检查院,检查院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重新调查,我被关押已经4个多月了。另外我还有一案件在身,我已经承认,在上海非法拘禁他人的罪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此案件的朋友被判8月到一年。我是在2009年11月17日晚被捕。逮捕令的日期在11月28日,逮捕令的罪名是故意损坏财产罪,后移交检查院改成寻衅滋事。 (我以我朋友的身份用第一人称转述,他现还被关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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