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中共同认可的财产
更新时间:2009-04-05 11:55:53
问题描述:
2006年丈夫在家中拿走20万元以做生意为由,在外边跟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并生下了一个男孩,于2008年10月以重婚罪逮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男方缓刑出狱后提起离婚诉讼,企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定的协议书予以推反;协议书如下 陈*刘*夫妻二人因故发生纠纷,共同购买的压路机一台,原作价11万元归刘--经营,赔赚与陈*无关,。夫妻共同购买的门面房出租所得租金供夫妻二人的孩子上学生活费用,任何人不得转卖和借用,除此之外,刘*陈*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外欠帐,同时也不欠任何人分文款项。协议达成后,陈*代女方刘**经营的压路机赔赚与刘**无关,陈**应将第1年压路机经营费用3万6牵元钱交付给刘**,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陈**的私生活及男女关系,如纠缠是非一切后果自付。最后双方签名。陈* 刘** 现在陈**提出离婚诉讼,拿出40多万元的外欠款,说协议书中没外欠帐不真实,压路机也不是夫妻共同购买的,还有夫妻二人开的两辆丰田和现代车没在协议书中出现,并提出不是原告陈**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女方刘**事先打印好协议书逼迫原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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