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的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商场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更新时间:2009-06-06 17:19:36
问题描述:
《广告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而我在商场看到一种收藏品的宣传手册便有宣传“迷信”的内容,受其影响而购买了该收藏品。请问我是否能以商场宣传“迷信”,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的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商场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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