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依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能够以谁的名义代行林业行政处罚权?
更新时间:2009-03-22 06:10:33
问题描述:
请问: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依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能够以谁的名义代行林业行政处罚权?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理解上述第二项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指的是哪些机构,包括非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吗?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依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能够以谁的名义代行林业行政处罚权?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谁?非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或机构可以代行林业行政处罚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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