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经济补偿。而且能够拿到经济补偿金,是不是每个月要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更新时间:2009-03-21 17:39:17
问题描述:
我在东莞一家工厂工作7年了,现因工厂经营问题要搬迁到其它地方(原厂与新厂都在同一个镇上),但我不想去新工厂上班,请问侓师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经济补偿。工厂原来有七八十个人,现都遣散走完了(走了的员工都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现只剩下我们六七个人留厂,大家都不愿意去新厂,但厂领导给我们的答复是:要走可以,自已离职,工厂不给一分钱的遣散费。厂方去年与我们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是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2009年至今都没有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 在以上情况之下我有没有理由不去新工厂上班,而且能够拿到经济补偿金,或厂方2009年没有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是不是每个月要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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