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应该知道”

更新时间:2008-10-27 22:19:53
问题描述:
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应当知道是指什么情况? 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重要证据遗失,由此给我个人带来麻烦,单位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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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张蕴章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一般情况下,权利被侵害都是当时就知道的。个别情况下,权利被侵害当时不知道,事后多年才知道。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权利被何人侵害的事实。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

    比如,某人经常出差到外地工作,他家的房屋暖气管漏水,把地板泡坏了。邻居打手机告诉他这件事,接到电话时为知道。如果没有人通知他,他出差回来之日为应当知道之日。

    比如。某人生病住院,被单位辞退了。如果收到辞退通知书,收到之日为知道之日。若果没有收到辞退通知书,他应领工资时没有领导工资之日为应当知道之日。

    应当知道和证据遗矢不是一回事。
    有问题可以到我的博客访问。博客名称: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蕴章
    2008.10.27 22: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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