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我怎样在房产上保护自己的权益?
更新时间:2009-03-29 19:11:08
问题描述:
我与男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协议离婚时,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房产各50%的产权和债务,在卖房前我和孩子住该房屋,男方离家,现已经搬走。
目前,该房产市价在100万以上,欠银行贷款24万左右,我们两个人一人供一个月的房子,我隔月将房供现金交给男方本人,男方给我打一张收条写明收到几月房款。
我想咨询:1、男方打给我的收条能否证明我在供房?
房子在顶层没电梯很不好卖,而且男方急于卖房拿到现金,我想问,如果男方不供房,单方面向银行提出无力承担,银行可能要低价24万拍卖这个房屋。我如果只拿到几万的房钱,再带着一个一岁多的孩子实在无力再购房,
我想咨询:2、我虽然没有与银行签订购房合同,但是我们在民政局离婚时,写下的离婚协议书明确规定的各50%产权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银行拍卖,不经过我的同意可以吗?
3、如果男方要把房子卖给我或是低价买给其他人,我们谈不妥价格,男方有理由起诉我吗?法院拍卖该房屋是否也是从欠银行的24万元起拍?我怎样才能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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