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追回,
更新时间:2009-03-15 16:34:25
问题描述:
2007年7月份.我以约1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下达了执行裁定的标底物,三.四层未装修的框架楼。并同申请执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可事隔5日后,林西法院又把我所卖的三.四层框架楼依法确认又变成了另三人所有。
不但楼房不归我所有,造成我的120万元无法追回,我的损失由谁来付,法院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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