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的希望您能回复我!谢谢!
更新时间:2009-06-07 10:40:41
问题描述:
同一法人开了两个公司:咖啡厅、书店.我入职时是在咖啡厅工作,工作两个多月后被借到书店工作近一个月,之后又被回到咖啡厅工作。在咖啡厅工作第一个月时,让我签字了书店的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一张),一段时间后又让填写了书店的员工登记表,但自从到那之后开工资一直都是在一个工资条上.由于该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交劳动保险,所以申请了仲裁。我交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劳动保险中心的稽查结果,并且,其已承认了在咖啡厅工作期间没有交保险,但他交的证据却证明我不与咖啡厅存在劳动关系。而且我申请其出示的工资条及签到表公司并没有提交。马上开庭了,我该怎么办?赢的希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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