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依法拿到协议中的赔偿金吗?
更新时间:2009-03-12 11:02:10
问题描述:
2008年12月27日,因离职员工带人到公司闹事,结果公司老板却把此事推卸到我头上并让我当天立即消失。本人当时在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事后,我找到这位离职员A工让他去找老总收回对我的处理,让我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当时A深切感到对我的歉意他不仅去找了公司老板,还自愿和我协商,给予我经济赔偿金并签订一份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因乙方(A)的原因,造成甲方(本人)无故失去工作,给甲方实际生活造成严重的打击。现经协商后,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承担金额为按甲方与公司签订的工资(每月)乘以24个月。乙方须于2009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人和A在协议后都签字和签署日期。
现本人想问:我与A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因A是外来人员,我能在上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法院会立案受理吗?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要求A按协议支付吗?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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