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09-06-03 00:34:31
问题描述: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日,原告在本市购买被告次日 航班(本市至乌市到西安)联程机票,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为14:35分,该航班因机械故障停飞。原告被延误3小时40分后,签转至当日 航班到达乌市,被告即免费安排原告食宿,并次日安排原告乘座 9航班10:10飞往西安,于14时到达,比原计划时间延误16小时。原告提出投诉,双方协商无果而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飞机票、登机牌、情况说明、投诉回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说明:1、被告在发生机械故障后没有及时通知
2、应改签时未及时改签4点起飞的另一航空公司的飞机,而是改签6点10起飞的南航自己的飞机。
请各位指教!!!被告应如何维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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