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构成虚开增殖税发票。
更新时间:2009-06-13 11:13:02
问题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在同一个省,甲公司将价值200万元的300吨货物卖给乙公司,甲公司按规定照实向乙公司开出增殖税发票,乙公司随即将货款付清.随后乙公司将该批货稍加价全部卖给了同在一个省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批货稍加价后全部卖给了甲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甲、乙、丙三家公司都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照实付款,照章纳税,国家税收未流失。没有偷说的目的,也无偷税的故意和偷税的可能性。但货物没有流转只有资金流。从形式上看符合刑法205条需开增殖税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殖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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