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盼回答
更新时间:2009-03-10 18:02:50
问题描述:
我和丈夫都是湖北的 ,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教师,92年生育第一女,97年得到单位的允许停薪留职到私立学校打工,期间多次怀孕主动流产,后因身体原因于02年生育第二女。可是单位在我第二女出生的前一个月就将我们夫妻双开除。我们认为单位对我们的,处罚的程序不合理(未生先罚),处罚也过于严厉,因为前后有多例超生的只是经济处罚。可是因为不懂法,错过了人事仲裁的时效。现在我想请问,我想单位恢复我们的公职,我该走怎样的法律程序?如果不能恢复公职,我们在公立学校有20年的教龄,而单位没有给我们买保险,我们的养老保险问题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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