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场地由公家卖出,自己建的厂房能否得到开发商补偿
更新时间:2009-03-06 13:54:43
问题描述:
我的预制厂是承包我们铁合金厂的下属企业,我承包已有十几年了,因四年前铁合金厂破产,但预制厂还在由我续包。
后被安钢签并时有一规定,离职和承包等现不在岗人员,一律不在就业之列,我也就成了下岗人员,后被买断。继续与厂留守人员(代表国资委),续包预制厂,只是合同中加入一条:"如果厂方有变固,厂方可通知我方即可解除合同,我方设备等由我方自行处理。”
因为我方在铁合金厂被签并时,预制厂的所有设备等都由我方给安钢方买断了,只有土地是国资委的了,由我租用,现在我们这块土地已由开发商同医院共同拍得,只是医院的用地是合法的,它占地是四分之一,(因是医疗用地),其他地皮由开发商开发。
我们在预制厂的十几年经营中加入了很多土地附着物,如大型水井、房屋、库房、车间.地坪、供电和供水系统,价值几十万。
了不沾惹麻烦,机器设备我们已处理完,但这些土地附着物资产是动不了的.
请问:我方能否得到相应的补偿?由哪方?比例?我方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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