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纠纷
更新时间:2009-03-06 16:06:20
问题描述:
甲公司由乙(自然人)40%股权和丙(法人)60%股权设立,甲公司因和丁公司有合作往来,甲公司以往来款形式向丁公司汇款10万,有6个月时间未归还。乙未经和丙、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商量就以股东代表身份起诉丁公司返还甲公司此往来款。
问:乙此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律程序是否错误?因为其未告知甲公司董事等就自行起诉。
问:法院送达给丁公司的诉讼材料不知何缘由,被特快专递公司已定公司拒收而返还给法院。后丁公司在举证期过后得知此事,丁公司是否可申请法院重新送达?
问:如果法院认为送达给丁公司的行为生效,丁公司有足以推翻本案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交?是否具有效力?是否会为超出举证期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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