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更新时间:2009-02-27 09:06:44
问题描述:
我辽宁人,在原单位已离职。即将去的新工作是辽宁的一家公司在海外的商店,做销售(此公司在海外多国有多个商店)。我对于即将与此辽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疑惑,不知是否可以接受。如下:
第十条 甲方实行年薪制,将给据本人履行职位工作,绩效等综合确定。甲方承诺乙方年薪(略,此金额我可以接受)人民币,其中含“五险一金”待遇。乙方每月可在所在国家经批准预支适当所在国家货币的工资。余额年末在国内帐户上以人民币付清。乙方未享受“五险一金”待遇,甲方因地域等原因不能为乙方在国内建立账户,乙方应在国内建立自己的“五险一金”账户,以便享受国家或地方的“五险一金”待遇。
第十三条 在国外工作期间,患病、受伤的医疗费用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在三年内不能在甲方有业务的国家从事同样的、类似的以及与甲方有竞争的工作,如果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在甲方所有收入以及发生过的费用5倍返还给甲方。如果不能返还,甲方将在所在国家诉讼法律。
以上合同条款能否接受,如需改应如何更改?请给予帮助,现只有20分,全数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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