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后者主张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法院怎么还能受理呢?
更新时间:2009-02-25 16:50:12
问题描述:
一、《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问题1:此款与《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前者主张在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后者主张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这不是矛盾吗?
问题2: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已经消灭了所担保债权的胜诉权,按法理其从权力----也就是担保物权也已经消灭了,法院怎么还能受理呢?
二、《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现实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问题3:如果现实债权额不足债权额,那么支付完诉讼费用后债权人不足部分如何救济?
三、张三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李四,李四付清款后没有登记张三已交付,李四已入住,后张三又将该房卖给王五并已办理登记。
问题4:此期间如果房屋出现风险,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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