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的认识。
更新时间:2009-02-23 21:33:04
问题描述:
某日晚,刘某带着5岁的女儿亮亮去家附近落成的大型仓储式超市购物。刚进店门,“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便映入眼帘。刘某带着女儿选好要买的商品。结完帐向外走时,被店内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亮亮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到“这盒巧克力没付钱?”刘某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回收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住她,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其交200元罚款,并当场出具了200元的罚款单。刘某被迫交了罚款单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以超市作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不肯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更无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来设定罚款。刘某主观上没有偷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偷窃的行为。巧克力是她5岁的女儿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拿的。而亮亮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是偷窃,不应当受到处罚。超市应当返还罚款。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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