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还能不能以此为依据要求结算?
更新时间:2009-02-15 09:35:05
问题描述:
我公司于2007年11月底经投标后获得XX公司的办公室装饰工程承包权。工程于2008年1月初开工,2008年8月完工,50天的合同工期顺延成了8个月,我方损失极大。
我方2008年8月初按实际给出了结算书。
业主方在一个月以后对结算书给出了回复。
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如业主方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后一周内未给出答复,则视为同意该结算金额”这样一条。
2008年9月底我公司经理叫我和一个同事一起去参加与业主方和审计方的对量审核,工程款差价在20万左右。当时只签了一份会议纪要(由我和同事签署)。
会议纪要中有这样一条“双方确认审核审计的原则是以原中标合同预算书和施工方提供的盖有公司公章的结算书做对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现场签证做出最终结算。”
回到公司后,经理很生气,他并未授权我们签字,而他认为业主方根本没有诚意与我方公平结算。因此,他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我和同事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的审计原则,会不会推翻之前的施工合同上确认的“业主方7天未回复则视为同意该结算金额”?我方还能不能以此为依据要求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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