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6.12.5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现在提出退房是在60日内,是不是房价+两年的银行按揭利息+违约金(数额最大是多少)
更新时间:2009-02-16 15:46:30
问题描述:
我于06.12.5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的是一套市区的单身公寓,属于精装修的,总价是133900元,首付了40900元,银行按揭93000元.合同规定在08.12.30交付.
可是现在已经是09年2月份,房子还没交付.我不想要这房子了,和房开公司谈了,他同意退还房价和两年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仅此这些.但合同上有些细则下面我写下;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08.12.30)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现在提出退房是在60日内,房开公司答应退还的是房价和两年的银行按揭利息,是口头答应还没实施.请问,我如果超过60日提出退房,应该怎样尽自己最大的利益维权.是不是房价+两年的银行按揭利息+违约金(数额最大是多少),本人是参加工作后第一次买房,有些问题不是很懂,所以真诚地请教您给些意见.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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