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期限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2-13 11:18:02
问题描述:
我76年参军 80年退伍 同年毕节市乡镇企业局聘用在其下属乡企站担任会计工作,但一直未纳入劳动人事部门的管理,自97年,市乡企局以毕市乡企字(97)04号文向市委 市政府提出《关于原社队企业局招聘人员要求转干及我局意见的请示》,担出如果转干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考虑不再安排工作,但考虑到曾为乡镇企业作过贡献,每月发给50元的补助,分期补偿到2002年3月30日,到时如上级不给转干,即作解聘,不再给任何补助。到2002年3月后,我就没再单位领取过任何待遇。
为此,我2004年1月,2005年12月,2007年1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2007年8月我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仲裁时效已经超过,裁定不受理。事后我向毕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乡镇企业局为我补交养老保险和劳动保险金。法院2008年10月23日判决如下:法院已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我未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了仲裁期限,驳回诉讼请求。
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还应该再上诉。虽然仲裁期限过了,但是毕竟20多年的工龄这个事实是不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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