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更新时间:2009-02-10 10:38:25
问题描述:
离婚后,银行委托律师找到我,说前夫信用卡欠款未还,要我协助偿还。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了解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前夫的信用卡是什么时候办的,拿什么做担保办的,我不清楚,他信用卡上的钱花在哪儿的,我更不清楚。这能定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吗?另外,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看到,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的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可以除外。那么,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说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这是否可以说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的约定为个人债务呢?我是否能置身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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