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拍卖,我想以原公司的名称再重新成立公司,是否可以还沿用原公司名称?请问我可否坚持要在我们登记结婚的那个城市的法院进行处理?
更新时间:2009-02-09 17:07:38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现我和我太太因为她在外有外遇(我们之前一直感情不融洽造成)她自己也承认但我没证据。现我们都同意离婚,在财产分配上我的意思是我现在经营的公司留给我自己(因为我相信我自己经营完全没问题,这么多年来她也一直不在公司上班,她自己在国家单位上班,公司属于归我的话我以后还有依靠,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他的房产归她(房产的价值是公司的价值的2倍以上,且房产是用我经营公司赚到的钱购买的)。但她抓住我想要公司的想法,坚决不同意这个方案,硬是要将公司解散,房产拍卖,再将金额平分。我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坚持自己的方案?另外,一旦真的公司解散后,我想以原公司的名称再重新成立公司,是否可以还沿用原公司名称?最后,如果要闹上法庭的话请问我可否坚持要在我们登记结婚的那个城市的法院进行处理?(因为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这个城市是她的家乡,她哥哥是本地法院的科长,我怀疑在此地法院进行处理我会受到不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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